7 | 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 | 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解为企业自主治理,不需计量行政部分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分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外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申请考核。经考核切合本细则第七条划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及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分备案。 | 暂时调解适用相关内容,允许试点都会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治理,不需计量行政部分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 调解后,试点都会增强对企业自主治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 |